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政规【2019】1号
全文有效
2019.1.2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以6000元为限;不足6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上述所得,不设置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期限。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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