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8年修订)
全文有效
2018.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对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批复精神,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各项税收的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户申报期限
实行以缴代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半年或一年的定额执行期,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就每月的经营额、所得额进行集中申报。纳税人提出改变申报期限要求的,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核定。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规定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年计算,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15日内。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
本公告规定的纳税期限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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