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部分废止。文件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作废。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0]32号
部分失效
2010-4-3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申报、严格审核,确保汇算清缴数据质量
各地要从规范申报入手,充分利用年度纳税申报系统的审核提示功能,严格申报表审核。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指导(试行)》的应用工作,选择重点税源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指导(试行)》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审核。特别是对连年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指导(试行)》的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建议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二、做好汇算清缴汇总口径的调整和汇总系统的升级工作
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发生变化,增加了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总局将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据放入升级后的汇总系统中,各地要做好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据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总结工作。总局正在对汇算清缴汇总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省局在与我省征管系统对接后下发各地使用,各地要及时做好汇总系统的下载安装。
三、做好汇算清缴汇总表和总结报告的报送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汇算清缴数据的分析和汇算清缴总结工作,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形成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汇算清缴汇总数据(通过NOTES上报)和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纸制和电子两种)于2010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掌握备案及审批情况,从今年起市(地)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与汇算清缴总结一并上报省局。县(市、区)地税机关报送时限由市(地)局自行确定。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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