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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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13-12-26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审批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标准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应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依据实际(或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情况,参照以下标准申请: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

  1.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

  2.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3.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

  4.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亿元及以上。

 (二)其他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

  1.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

  2.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3.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

  4.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30亿元以上的,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亿元及以上。

 (三)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申请标准,发生大宗交易或销售货物单价达到一定标准且不可分割的一般纳税人,可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

  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撤销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最高开票限额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已授权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实际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一)存在虚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

 (二)上年度年销售额未达到原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标准,或实际单笔开票金额较小等不需要使用原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的情形。

  三、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开票情况的书面报告;

  4.发生大宗交易或销售货物单价达到一定标准且不可分割的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和审批工作。

  1.纳税人的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进行受理。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同时把填写好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交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提出申请的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国税机关对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进行案头审核;对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

  3.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被许可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发票领购薄》,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授权发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1〕216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函〔2006〕185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7〕168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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