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照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6号
全文失效
2009-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后,各地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促进了收入增长,但也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亟待解决。大庆市地方税务局从实际出发,摸索出“强化监管、信息比对、分类催缴、部门协作”的管理模式,有效堵塞车船税征管漏洞,提高了征收管理质量。现将《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强化监管、信息比对、分类催缴、部门协作”的征管模式,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强化监管,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行为
(一)完善监控机制
1. 完善车船税专人管理制度。各县区局指定专人负责本局车船税管理的相关工作,每月到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了解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指导代收代缴工作,协调解决保险从业人员和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保险机构也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地税机关协调车船税相关事宜。
2. 完善申报数据审核制度。保险机构在办理车船税申报时,负责车船税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要对导入的电子申报数据逐条审查,如发现错误数据,提出修改意见,经保险机构修改无误后,方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对因审核不严,造成综合报表无法生成或生成数据错误,要追究审核人员责任。
3. 完善完税证明管理制度。本市地税机关自行征收车船税,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将第二联、第三联原件盖章后交纳税人,第三联的原件作为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的已完税证明;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将第一联、第六联原件盖章后交纳税人,第六联的原件作为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的已完税证明。对外地投保车辆提供的完税证明,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发现疑点,难以鉴别真伪的,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由地税机关采取发协查函等形式及时进行鉴别。
(二)加大检查力度
地税机关定期组织人员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检查交强险车辆电子信息。进入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核实交强险销售及保单开具数量,将投保交强险车辆数据与车船税申报缴税数据比对复核,查找是否存在税费不同征和虚假申报等问题。
2. 检查纸质保单和所附资料。到保险机构承保部门调取纸质保单和所附资料档案,检查保单上填报的内容是否齐全,核对保单与所附资料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保险机构已代收的车船税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重点核对整备质量、载客人数、排气量等与计征车船税有关的数据;检查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等政策免税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检查城市、农村(农场)公共交通车辆是否有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免税证明》原件;检查已完税车辆留存的完税凭证,对本市完税的车辆,看是否把完税证第三联或缴款书第六联原件作为已完税证明存档;对外省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要认真审核,查看是否存在一份复印件多车使用等问题。
3. 检查会统核算账簿。到保险机构承保部门检查《保险业务单证使用登记簿》,统计纸质保单的领、用、存数量,查看是否存在已开具保单但未代收车船税的问题。到财务部门检查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台账、财务账簿及会计科目是否设置齐全、规范,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车船税)”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已代收车船税但未申报解缴的问题。
4. 检查各代办点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情况。对可以直接开具保单并能保管保单和所附资料的代办点,检查其是否设置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台账,保单和所附资料管理是否规范;对不能直接开具保单,或保单和所附资料由上级保险机构统一保管的代办点,检查上级保险机构是否建立内部审核制度,能否对代办点的代收代缴工作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实施处罚
检查中发现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格处罚。对有擅自减免税款,伪造变造完税或免税证明等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的保险机构,处以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建议保险机构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屡查屡犯,拒绝整改的保险机构,及时向省局和省保监会反映,建议取消其销售交强险业务资格。
二、信息比对,查找应缴税而未缴税车辆
(一)拓宽信息来源渠道
在充分利用原有信息采集渠道,定期从公安部门取得机动车车辆新登记、注销等信息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拓宽新的信息来源渠道,定期从农机管理部门取得农用车辆信息,从车检部门取得检车信息,从财政部门取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信息,从保险机构取得投保交强险车辆信息。
(二)完善应税车辆数据库
在更新维护原有车船使用税清查数据库的基础上,将从各部门新取得的信息进行汇总、筛选和核对,添加新增的车辆信息,删除注销、转籍的车辆信息后,形成全部应缴税车辆信息数据库。同时将每月保险机构申报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信息和各县区局自行组织征收的车船税信息,一并纳入数据库管理。
(三)开展信息综合比对
利用office access数据库的查询、比对功能,选取各数据关键列的相等值,如车辆牌照号码、号牌种类、号牌颜色等进行数据比对。一是将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车辆数据与申报的车船税数据比对,检索出保险机构应代收而未代收车船税车辆的信息。二是将车检部门检车数据与全部已缴纳车船税车辆数据比对,检索出经过车检但未缴税的车辆信息。三是将全部应税车辆数据与全部已缴纳车船税车辆数据比对,检索出应缴税而未缴税的车辆信息。
三、分类催缴,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将未缴税车辆信息及时传递到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不同类别车辆采取不同的催缴措施。
(一)加强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拥有车辆的催缴
对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拥有的未缴税车辆,由税收管理员深入到各自的管户进行催缴,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二)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拥有车辆的催缴
地税机关管理人员要深入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宣传车船税政策,争取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要求各单位按期申报缴纳车船税。对多次催缴无效的,协调财政部门在拨付部门预算经费时扣缴车船税。
(三)加强对个人拥有车辆的催缴
对个人拥有的车辆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缴:一是通过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播发通告的形式,宣传车船税税收政策,催促纳税人缴纳税款。二是将未缴税车辆的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单位名称在报刊上公布,催促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三是采取直接拨打纳税人电话或发短信的形式进行催缴。四是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邮寄到纳税人所在单位进行催缴。
各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车船税直征窗口,受理车船税申报缴税事宜。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公安、车检、农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集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传递制度,财政、公安、车检、农机等部门每季度向市地税局传递一次新登记、注销、转籍等车辆信息;地税机关将经过催缴仍不缴税的车辆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公安、车检、农机等部门,有关部门停止为其办理车辆报停、注销、转籍、检验等相关手续。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安全检查中,发现未投保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要责令其投保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同时将上述车辆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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