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税务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监控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征便函32号
全文有效
2018.7.3
各县、区、直属、共青局:
为反映税收征管质量监控情况和成果,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和效能提升,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征管质量监控报告(第二期)》(以下简称《报告》),省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了《报告》中涉及到我局的问题数据,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应加收未加收滞纳金。
(二)在国税地税均未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明细见附件1)。
(三)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留抵(已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风险应对任务)。
(四)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多缴(明细见附件2)。
二、整改方式
(一)应加收未加收滞纳金的纳税人。各单位要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自行查找应加收滞纳金的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除已通过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外,均应按照规定进行加收滞纳金整改,对应加收未加收滞纳金无法整改的纳税人,要形成书面材料逐户说明。
(二)在国税地税均未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经沟通,该类纳税人全部在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三)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留抵的纳税人。省局风控部门已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了《省局2018年征管处第2批既有欠税又有留抵税收风险分析应对任务》,各单位征管部门要积极与风控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完成该批任务。依职权对增值税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税款,确保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人既有欠税又有留抵的情形。并且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减,先发生的先抵,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
(四)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的纳税人。省局已通过金三系统提取出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纳税人清册,各单位要按照制度政策的规定,逐户进行核实,依职权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再退还纳税人,确保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人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的情形。并且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按配比方法计算抵扣的欠税和滞纳金。
三、制度政策规定
(一)关于滞纳金加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除已通过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外,均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国税地税均未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从规范的征管角度而言,应当对企业纳税人负有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所得税税种进行认定,不应存在企业纳税人在国税地税均未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情况。
(三)关于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留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增值税留抵抵欠”中明确此项业务属于税务机关依职权事项,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对纳税申报表上既有期末留抵税额,又有增值税欠税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所以,剔除时间差后,从规范的征管角度而言,不应当存在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留抵的情形。
(四)关于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多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抵缴欠税”中明确此项业务属于税务机关依职权事项,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既有多缴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因此,从规范的征管角度而言,不应存在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增值税多缴的情形。
四、有关要求
(一)税收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收信息化系统,为实现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的监控评价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再分析,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二)各单位要对上述疑点进行清查、核实,属于数据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清理修正;属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服务、执法不规范、过错的,应立即整改,省局将不定期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上述纳税人数据复核并进行通报。
(三)各单位要针对此次工作在附件的备注栏中填写整改情况,应加收未加收滞纳金的情况要在《应加收未加收滞纳金情况反馈表》(附件3)中专门进行反馈,对于无法进行整改或完成的反馈事项则要形成书面说明和附件于(联系人:刘业军 联系电话:3358037 13946776969)。
相关附件在2号服务器征管科-征管质量监控问题整改文件夹中
附件:1.在税务部门未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清册
2.增值税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纳税人清册
3.应加收未加收滞纳金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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