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成立派出机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9.30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式成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负责全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参与国际税收服务工作。
办公地点: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大道。
电话:0457-2127710
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局)。负责全区车辆购置税管理,组织实施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457-2751129
三、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提供及联合惩戒等工作。
办公地点: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大道。
电话:0457-2710555
四、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还在进行中)。
办公地点: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大道。
电话:0457-2115230
五、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塔河县、呼玛县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还在进行中)。
办公地点: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大道(临时)。
电话:0457-2136867
特此公告。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