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5月13日发布;2019年5月13日实施),本文被废止。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政办规(2017)5号
全文失效
2017.07.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地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8日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全市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七台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和龙煤集团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5〕117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发改委等2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及省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煤炭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产权为纽带,以资源为基础,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实行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二)坚持结构调整与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支持被兼并煤矿(井)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鼓励被兼并煤矿(井)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减少煤炭企业和煤矿(井)开发个数;兼并重组后企业规模原则上不小于 80万吨/年(企业规模按兼并后所属煤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累计之和计算),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产权明晰,形成一套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个法人主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实施统一管理。已关闭煤矿(井)不纳入兼并重组范围。
(三)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按照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坚持“一个区块由同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区块”和就近适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科学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主体和对象
实施兼并重组的主体是黑政函〔2015〕117号文件批准的15户煤炭企业或企业自愿入股成立新的矿业(煤炭)公司,同时必须具备设施完备、人员齐备、素质过硬、管理到位,能真正担当起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任且经济实力雄厚,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被兼并重组煤矿(井)为经黑政函〔2015〕117号文件批准保留的136处煤矿(井)。
三、兼并重组方式和时间进度
(一)兼并重组方式。
兼并重组采取主体公司收购、被兼并煤矿(井)入股主体公司或企业自愿入股成立新的矿业(煤炭)公司方式进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以区块为单位进行兼并重组,同一区块只能由一个主体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兼并重组期间,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被重组煤矿(井)间不得设置多种重组标准,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对于到期拒未参与重组的煤矿(井),按省政府要求,各种证照到期后不予延续,同时按照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有关要求,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不含1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井),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至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的煤矿(井),根据发展需要有序引导纳入去产能规划。对于主动提出不参与重组的15万吨/年(不含1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井),在各种证照齐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前提下,安全体检和复产验收合格,经批准可继续组织生产,并纳入2018年去产能范围。
(二)兼并重组时间进度。
1、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七台河市煤炭工业协会组织协调下,与被兼并重组煤矿(井)签订意向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编制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此项工作的时限截止为2017年7月中旬。
2、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井)间就被重组煤矿进行议价或资产评估,成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董事,确定股东出资原则和股本结构,管理模式和重组后的新企业及煤矿(井)名称,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井)签订正式兼并重组协议,此项工作的时限截止为2017年7月底。
3、重组后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兼并重组采取主体公司收购方式的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与被兼并重组煤矿(井)签定煤矿转让协议书,主体公司营业执照和被兼并煤矿(井)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兼并重组采取被兼并煤矿(井)入股主体公司方式的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被兼并煤矿(井)入股主体公司后新的全体股东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司章程,主体公司营业执照和被兼并入股煤矿(井)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兼并重组采取企业自愿入股成立新的矿业(煤炭)公司方式的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新成立的公司营业执照、全体股东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司章程,入股煤矿(井)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有关资料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含新重组矿井)预核准结束后,兼并重组新企业向市、区(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经市、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考核验收合格,此项工作的时限截止为2017年8月10日,对于逾期未上报考核验收申请的煤矿企业,市政府将不再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程序。煤炭企业向辖区政府提出拟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申请;辖区政府接到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审查合格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煤管、市场监管、国土、煤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专家到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井)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附:兼并重组流程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考核验收表),考核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二)考核验收方式。现场查阅各种档案资料、考核验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及各种必备的设备设施。考核验收内容分为必备条件项目和打分条件项目,必备条件有一项不合格即一票否决,取消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资格;打分条件项目满分为130分,考核验收人员根据现场考核情况进行打分,总得分必须在100分以上方为合格,否则取消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资格。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必备条件。
1、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经省政府批准的15户企业或企业自愿入股成立新的矿业(煤炭)公司;
2、兼并重组后煤矿(井)总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小于80万吨,资源储量充足;
3、所属煤矿(井)产权明晰,形成一套管理体系,一个法人主体,与兼并重组煤矿(井)签订协议,重组后企业和煤矿(井)名称经市场监管部门预核准;
4、有较为完善的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办公要求,各岗位责任制齐全;
5、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考核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
(四)申请成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煤炭企业向辖区政府提出拟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申请;
2、辖区政府同意其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并向市政府上报申请考核验收的文件;
3、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矿井的各种证照;
4、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机构配备、公司章程、各种图纸、设备等内业材料;
5、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矿井签订协议;
6、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井)配备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及企业任职文件;
7、企业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预核准的重组后企业和矿井名称文件。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除税法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的减免税外,对其他减免税一律实行“备案即享受”,税务机关不再增设任何审核、核准或变相审批手续。凡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一并转让企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不征收增值税,也不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合并为一个煤矿企业,且原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煤矿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煤矿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拓宽融资渠道。市政府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三)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按期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市政府将优先规划、核准其煤矿资源扩储、改扩建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井)实施升级改造。
(四)复产验收政策优惠。市政府对完成兼并重组并真正做到产权明晰、形成一套管理体系、一个法人主体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煤矿(井)优先安排节后复产复工验收,重组后企业规模达到80万吨(含80万吨)以上的免于缴纳300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其所属煤矿(井)作业规程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审批,区(县)煤管局不再对其进行审批。
六、有关要求
(一)坚持政府推动。市政府成立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委、安监局、煤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法制办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主任由市煤管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区(县)煤管局每周向市煤管局上报两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情况,市煤管局每周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情况简报;市政府每周召开一次由区(县)长、分管副区(县)长、煤管局长、总工程师和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会议,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勇于担当,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力度,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兼并重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在此期间成熟一批、批准一批,上报一批。对经市、区(县)政府考核验收合格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将在主流媒体公告,并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对逾期未重组的煤矿(井),列入特别监管名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严管、严查、严控、严防”,防止煤矿(井)非法违法等生产行为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直接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切身利益和矿工的生活稳定,各区(县)政府要提高认识,深入宣传国家、省、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让煤矿企业充分认识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充分认识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煤矿(井)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从而消除煤矿(井)观望和等待心理,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积极推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落实主体责任。被兼并重组煤矿(井)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其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全部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井)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后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七、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方案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考核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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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内 容 |
考核情况 |
考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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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项目 |
1、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经省政府批准的15户企业或企业自愿入股成立新的矿业(煤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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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并重组后矿井总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小于80万吨,资源储量充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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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属煤矿(井)产权明晰,形成一套管理体系,一个法人主体,与兼并重组矿井签订协议,企业经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重组后企业和煤矿(井)名称经市场管理部门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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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较为完善的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办公要求,各岗位责任制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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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考核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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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条件项目 |
项 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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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 |
档案资料 |
工具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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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科 |
科长:1人(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
电脑1台; |
10 |
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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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科 |
科长:1人(初级以上职称) |
安全检查办法; |
电脑1台; |
10 |
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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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 |
科长:1人(中级以上职称) |
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
接地电阻测试仪1套;电脑1台;斜井人车试验脱钩器1套; |
10 |
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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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科 |
科长:1人(初级以上专业职称) |
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设施管理档案;防尘设施档案;仪表管理档案;通风设施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测尘记录; |
高、中、低速风表; 测尘仪1台; 电脑1台; |
10 |
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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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调度室 |
主任:1人 |
监测系统图;瓦斯数据保留1年以上;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记录;存档资料:调度通知、通报、指令的接收、发送记录,要求接收人和交办人要签名,并注明时间、单位或部门。调度室报表内容要具体,能反映生产现场真实情况,并能指导生产。图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避灾路线图;通风、运输、供电、通信、管路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事故汇报程序图;领导值班表。 |
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甲烷标准气样;调度台1台; |
20 |
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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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 |
科长:1人(初级以上职称) |
测量成果台帐; |
经纬仪1台;绘图仪1台;挂罗盘及地质罗盘各1个;电脑1台;打印机1台;钢尺50米1个;皮尺30米2个;计算器2台;野帐记录本成果计算台帐本若干; |
10 |
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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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技术室 |
负责人:1人 |
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设施管理档案;防尘设施管理档案;作业规程存档; |
电脑1台; 挂罗盘、地质罗盘各1个; |
10 |
一项不合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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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年龄不超过55周岁;煤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管理工作15年以上;有二级培训证书。 |
10 |
一项不合格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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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总经理 |
年龄不超过55周岁;煤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有二级培训证书。 |
10 |
一项不合格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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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总经理 |
年龄不超过55周岁;煤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有二级培训证书。 |
10 |
一项不合格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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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副总经理 |
年龄不超过55周岁;煤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管理工作(对口专业)10年以上;有二级培训证书。 |
10 |
一项不合格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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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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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 |
年龄不超过55周岁;统招煤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技术业务工作15年以上;有二级培训证书。 |
10 |
一项不合格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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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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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会签 |
煤炭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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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部门: |
纪检监察部门: |
备注:
1、考核验收表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为最低标准,公司可根据管理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区(县)、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验收时应按照考核表对照考核,只要满足最低标准即可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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