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5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实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各市、地、县国税局要按《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具体事项由稽查局负责。
二、重大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以及印发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的案件,应同时报上级稽查局备案。
三、拟公告的案件,必须经审理委员会认真审理后,报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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