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98]81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3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8]81号)第一方面中涉及国税部门的第(四)、(五)、(七)、(八)条 款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文件第四条 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调拨、加工和零售的救灾粮油免征增值税;各级政府无偿征用的救灾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各级政府调拨的先记账、后结算的救灾货物暂缓征收增值税,待结算后再行完税。”
对各级政府调拨的先记账、后结算的救灾货物,企业应单独记账。缓征税额以调拨货物未结算货款占当期(月)全部货物(含调拨货物)的销售额比例与当期全部应纳税额的乘职计算确定。其缓征税款入库额以结算回款额占全部调拨货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
二、文件第五条 规定:“对灾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灾损失可提前报批抵扣期初进项税款。对灾区实行定等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灾情况适当调低增值税征收定额。”
三、文件第七条 规定:“对遭受水灾的企业按体制报批后,可免征所得税1年。”
四、文件第八条 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各级政府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