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联字[1998]5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司法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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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司法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8]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司法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律师办案应使用专业专用票据”的要求,为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办案收费开具票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律师事务所,在办案收取费用时,一律使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式样附后),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要求,照章 经营,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二、省司法厅向省地税局提出用票计划,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省司法厅负责印刷费结算。

  三、省、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设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等问题的发生;在领用发票时登记造册;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律师事务所在领用专用发票时,填报“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审批表”,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到市地司法局领取专用发票。

  五、“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于1998年10月日正式启用,届时,原使用的所有发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并按各地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分别就地缴销原发票和票据。

  附件:

  1、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略)

  2、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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