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黑龙江省第三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我省第三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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