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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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25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21】3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洛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上述两项非税收入。市城区(除偃师区、孟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外,以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征收机关,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探矿权、采矿权范围跨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或登记部门在审批、登记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偃师区、孟津区、各市辖县税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二、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三、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两项非税收入。

  如有不明事宜,敬请致电主管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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