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21.12.29
为支持河南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展,加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指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公告。
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原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不变。
四、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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