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种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8]第79号
失效
1998年4月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按照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开采销售红柱石、蓝晶石、硅石、玄武岩四种矿新产品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资源税。
四种矿新产品原矿执行单位税额标准如下:
一、 红柱石 2元/吨
二、 蓝晶石 3 元/吨
三、 硅 石 3 元/吨
四、 玄武石 3 元/吨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