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7]第22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9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国有土地转让中涉及的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完(免)税证明管理,把握控管环节
为了实现土地增值税的有效控管。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和免税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按照规定办理完税和免税手续,及时签发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和土地使用税免税证明(附件一、二)。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要严格加强完(免)税证明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在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税转让手续时,必须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完(免)税证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凡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二、有步骤地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为了加强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主管地税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代征手续费,并对代征税业务进行纳税辅导,负责检查代征单位政策执行及纳税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定期咨询制度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不断研究解决控管中的问题,建立双方定期咨询制度,是双方互通信息、核实情况、检查工作质量、搞好源泉控管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地局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办法,并不断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相互支持,积极合作”的原则,认真地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略)
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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