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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7]第133号
失效
1997年6月17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和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税监发[1997]2号《关于印发<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97年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7年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和执发监察,规范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新税制改革成果,保证税收任务完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检查和监察的内容、重点
(一)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997年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1996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统一税法相抵触,同时检查1996年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以及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减免税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1、不执行统一税法,包税、摊税、征收过头税;
2、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3、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4、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5、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补亏和批准缓缴税款;
6、未按规定对交通部门收取的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
7、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声音文件是否纠正。
(二)执法监察的内容和重点
1997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税务稽查各环节、各岗位和基建工程项目以及税款入库中是否有转引税款问题。
1、对税务稽查行为的执法监察。主要是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监察以下内容:
(1)是否在稽查机构内部建立了选案、检查、审理、处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机制;
(2)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对稽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该立案的都进行了立案;
(4)在稽查进程急需调取被稽查对象帐簿的,是否填定了《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5)依法查封、扣押或拍卖被查对象财产的,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履行了规定程序并填写专用文书;
(6)对稽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滞补罚款是否及时追缴入库;
(7)对稽查发现的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开具了《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是否按规定对保证金进行了处理。
(8)其他问题。
2、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监察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报建、招标与发包、设计与施工、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与管理方面的情况。
(1)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投标且手续是否齐全,有无私自授受、串通投标、强行肢解工程发包的情况;
(2)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实用、符合建筑标准,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的签证手续以及施工记录是否齐全,分项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安装标准及合同要求;
(3)建设工程资金的来源渠道是否合理,工程决算有无高估冒算,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的价格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4)其他问题。
三、检查和监察的方式、方法
今年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采取自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地税机关应先按照检查和监察的内容、重点对本机关执法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在此基础上,组成法制、监察、税政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对下一级地税机关进行重点检查。其中:执法检查的面应不少于30%;对稽查行为的执法监察,要达到其年初稽查计划的5%--10%,对基建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可选择所属单位基建工程中的2--3个。为搞好我省的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省局将组织检查组赴基层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各地地税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地税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监察内容有关的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阶级:1997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各级地税机关自查时间,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时间;总结整改阶级:8月16日至9月5日。各市地局及省局直属单位在9月1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一)报省局。
五、问题处理
(一)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予以纠正。
1、对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案规定或条款,当地地税机关要正式向当地人大、政府提交请求的更正的书面文件并将该报告抄送上一级地税机关。
当地地税机关请求芈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一级地税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2、对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应一律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更正,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3、各市地局应将本辖区(含地、县、乡三级)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文件的名称、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省局(见附件二)。
(二)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包税、摊税、征收过头税、混级串库、转引税款问题和执法中存在的不依法办事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事导致的执法不当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应边检查边纠正;一时难以处理的,要在总结整改阶段集中进行纠正。对因政策棚架、梗阻或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本级地税机关无力解决的问题要报请上一级地税机关予以解决。
(三)对违法、违规、违纪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妨碍、阻挠重点检查以及拒不执行检查枵监察决定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保证我省今年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决定成立执法检查、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组长:谢应权,副组长:孙廷喜、栗安国、赵素萍、郑宏杰,成员:郭忠贤、贾凤昌、张家骏、牛保国、梁衍聚、孔秋萍、顾荣年、华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郭忠贤,副主任;华刚。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1、要成立执法检查、执法监察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
2、要切实把检查、监察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监察要深入、细致,整改要认真、彻底,不要下次过场。
3、对下一级地税机关请求予以协助解决的问题,上级机关必须及时、认真处理。
4、要按时分别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和执法监察工作报告。报告要如实反映问题,并对问题作出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避免或减少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策。同时,还要如实填报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的有关数据(各地执法监察结束后,要向省局填报《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二)检查人员的监察人员要深入学习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的有关文件和精神,认真办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检查、监察中发现问题应据实报告,并通过必要的方式取得有关证据;检查、监察结束后,应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被检查、监察的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以确保检查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四)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一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为了推动检查、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将对今年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开展得好和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监察工作不得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意隐瞒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纪委、依法治省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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