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印花税汇缴许可证》等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7]第4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4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印花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全省1996年印花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现就《印花税汇缴许可证》的印制等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汇缴许可证》等的式样及印制。原河南省税务局[1990]55号文明确的《印花税汇缴许可证》、《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和《印花税票代售合同》的式样在全省执行的不够统一,且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式样见附件一、二、今后全省所需的《印花税汇缴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地按需领取,并 按规定上缴印制工本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印花税票代售合同》由各市地局按照确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对各县市局发放使用。
二、关于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后全省将对印花税的征收统一使用新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新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地按式样的要求统一印制、发放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关于印花税的报表。为了简化印花税的报表,现对省地税局豫地税发[1994]64号《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第二条中:“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全年检查情况和纳税人自查情况[检(自)统计表]逐级汇总,于季度终了后4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于每半年或年度终了后4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以上各条,希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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