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6.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试点工作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附件2)。
三、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针对405号文件需要明确的事项和补充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申请成为试点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第二,明确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要求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第三,明确试点企业需要报备内容。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第四,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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