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7]第3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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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7]第3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19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5号《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为了帮助铁路企业缓解困难,同意在‘八五’后两年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1号《关于对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现对铁路系统有关税收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铁路系统的应税企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及印花税自1996年1月起恢复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上述两税一九九六年没有征收有要予以补充。

  二、对铁路系统的应税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上级有关文件未明确征收前,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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