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20〕3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36号

全文有效

2020.4.2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抗击疫情助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根据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按照“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实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9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19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与《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执行。即在中小微企业免征期内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期结束后对各类中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对于减半征收的各类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减半期结束后重新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单位

2019年基金支出合计

2019年底基金

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

2020年费率

下降比例

省本级

92518

113048

14.7

0%

郑州市

27632

225489

97.9

50%

开封市

2475

14248

69.1

50%

洛阳市

17050

49228

34.6

50%

平顶山市

6604

31520

57.3

50%

安阳市

13341

11980

10.8

0%

鹤壁市

4202

2254

6.4

0%

新乡市

8523

26441

37.2

50%

焦作市

9135

1632

2.1

0%

濮阳市

4013

7856

23.5

20%

许昌市

7453

26629

42.9

50%

漯河市

4301

9162

25.6

50%

三门峡市

4895

7011

17.2

0%

南阳市

14723

12830

10.5

0%

商丘市

6981

7493

12.9

0%

信阳市

4728

12434

31.6

50%

周口市

8274

26954

39.1

50%

驻马店市

8314

14385

20.8

20%

济源市

3687

2900

9.4

0%

巩义市

3274

5139

18.8

20%

兰考县

977

703

8.6

0%

汝州市

1143

954

10

0%

滑县

1403

766

6.6

0%

长垣县

820

3135

45.9

50%

邓州市

835

1323

19

20%

永城市

2347

2957

15.1

0%

固始县

438

2200

60.3

50%

鹿邑县

761

1116

17.6

0%

新蔡县

205

1605

94

50%

合计数

261052

701293

32.2

 

说明:

1、2019年底累计结余中含77902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