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济政通〔2020〕2号
全文有效
2020.4.15
为适应济源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济源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级范围:东至愚公路,西至焦枝铁路,南至黄河路,北至济渎路环形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二级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的应税土地。
三级范围:除一级、二级范围以外,济水街道办事处、天坛街道办事处、沁园街道办事处、北海街道办事处、玉泉街道办事处、克井镇、五龙口镇、梨林镇、轵城镇、承留镇、思礼镇、虎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川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四级范围:王屋镇、下冶镇、邵原镇、大峪镇、坡头镇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税额标准
上述应税土地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13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9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4元。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其他内容
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致。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济政通〔201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工作精神,加快推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我们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以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关于打造最佳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和发展活力,减轻企业负担,经多方征求意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因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若干等级,确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我市目前土地等级范围为三级,环城路以外的应税土地均为三级土地征税范围,偏远山区乡镇与平原乡镇的经济繁荣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将其划分为一个土地等级范围,与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不相适应。
三、调整内容
调整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划分为四级。以目前执行征税范围为基础,保持一级、二级征税范围不变,三级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将王屋、下冶、邵原、大峪、坡头等五个山区镇从三级征税范围调整为四级征税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土地税额标准保持不变,四级土地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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