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6]22号
全文有效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现将《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