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4]1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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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4]12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国税局、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河南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河南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和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财发[2003]4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车购税费改革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组织领导

  在全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期间,由省国税局、交通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六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管该项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协调全省车购税费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六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具体组织实施全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根据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2号),核定我省车购税费划转人员编制总数为329名,其中,行政编制300名,用于划转原从事车购税费征稽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经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事业干部;事业编制29名,用于划转原从事车购税费征稽工作的工勤人员。截止2002年7月31日之前的17名离退休人员不占上述编制直接划转。

  四、各类人员的划转接收

  (一)国家公务员。对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经公示7日并报省车购税费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由省国税系统接收。

  (二)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国税发[2004]144号文件和2004年9月9日中央编办主持召开的协调会纪要精神的规定,凡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离退休条件,2002年7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002年7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中央编办会议纪要精神,分别核减各地相应编制数额),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准,由省国税系统接收。

  (三)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

  1.核定编制数额。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2号文件下达的编制数额,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按照车购税费原有事业干部人数的80%和工人人数的20%核定各单位划转的编制数额(见附表)。在按比例核定编制时,如果出现小数位,均在编制数额内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

  2.公布考试成绩。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进行加分,确定最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成绩),并按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分别排序,在本人现工作单位公布。根据编制数额及成绩情况,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划定分数线,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3.确定划转人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核定的编制内,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分别按照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划转人员,考试成绩为零分的不予划转。分数相同的,依次按照从事车购税费工作时间、参加工作年限、学历、职务、近三年考核优秀进行排序。

  拟划转人员(含公务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划转的,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分别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数额内,按照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如郑州市在行政编制数额内拟划转人员不能划转的,优先由省车购办未划转的事业干部按考试成绩递补。事业编制根据核定比例及四舍五入的原则分配后,剩余编制在全省未划转工人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划转人员。

  4.公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拟划转人员名单,在本人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反映被公示人员问题的,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调查,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5.办理录用手续。划转人员确定后,事业干部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手续,工人由省国税系统负责接收。人员划转移交事宜由各级人事、国税、交通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五、人员分流安置

  (一)分流安置人员的范围。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符合国税发[2004]144号文件规定的划转考录安置范围的车购税费征稽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为分流安置人员:符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并参加考试,因成绩或其他原因未被省国税系统录用接收的人员;符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因生病住院等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人员;由于不具备考试资格条件未能参加考试的人员。

  (二)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人员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安置。原属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分流到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原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编制随人走。自被分流开始至新单位接收(或辞去公职)止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工资、福利等,由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一次性解决。

  1.转任到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保留原级别待遇。

  2.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所到单位按新聘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及各种待遇;首次聘期内可按原职务确定其有关待遇,再次聘用时则按新聘职务确定其各项待遇。

  3.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中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4.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需要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属于单位缴费的部分,从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中解决。

  5.提前退休。截止200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不含津贴部分)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退休费,从各级交通部门车购税费现有资产(是指按分流人员占全部车购税费征稽人员比例计算留在交通部门的资产)中扣除,以货币形式划拨给社保经办机构,不足部分报请交通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中解决。

  六、时间安排

  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录用接收工作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05年1月1日起,进行人员分流安置。

  1.11月底以前,核定编制数额。

  2.12月14日,公布考试成绩。

  3.12月15-21日,确定划转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12月22-31日,办理有关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车购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相互配合,周密组织,稳妥推进,确保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肃纪律,严格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编制划转接收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乱开口子,擅自扩大或缩小划转人员基数,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以及超编录用,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办理人员调入。

  (三)做好分流人员工作,确保稳定。要按政策要求,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并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同时,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附件:全省车购税费人员划转编制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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