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4]第31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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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4]第315号

失效

2004年11月16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表样附后);其个人提供劳务的小额标准暂定为2000元(含)。

  二、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代开发票》全省统一使用机外发票、利用计算机开票,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附后)。

  三、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代开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对提供管道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劳务的代开发票为四联,即增加抵扣联(票样附后),申请购票时应注明。

  四、《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字轨号为[豫地税(00261)],发票代码为24100040026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2004年版)中,豫地税(10191)、(20041)、(00011)、(00211)号发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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