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4]22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4]22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2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为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