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187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现行行政许可制度,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 学习,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习惯做法,不断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
二、关于“一个窗口对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 政许可决定。”的规定,省局决定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其它窗口或者职能部门办理的,受理窗口应当将申请人提 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时转交有关窗口或者部门办理,传递申请材料应当履行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及时 反馈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三、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制的实施
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开办税栏、办税指南、税务网站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将应当公示的材料编制成册,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它办公场所,供申请人查阅。申请人要求国税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说明、解释的,国税机关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国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提供可以采取 在办税服务厅发放或者在税务网站上下载等多种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对无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作出审批。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建议,各省辖市局应及时报告省局(法规处)。
附件:(略)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税收部分44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税收部分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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