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2.7.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0371-81906885
2.传真:0371-81906585
3.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50000)
4.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henan.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日-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对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纳税期限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22-07-01 18: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将全面施行,按照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征管实际,对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确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考虑到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范围广,发生频次高,按季申报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又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财产和行为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因此规定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按季进行纳税申报。而偶尔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是规定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考虑到大部分纳税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发生频次不高,便于纳税人及时完成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对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纳税人则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按季申报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三是考虑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动较少,因此明确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纳税。
四是对境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期限主要以境内是否存在代理人为区分。对境内有代理人的,其纳税期限与代理人的纳税期限一致,方便代理人在完成纳税申报时一并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境内无代理人的,规定为按次申报,便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施行时间
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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