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3]29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295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

  二、鉴于我省已全面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除外),且已于2003年6月23日停止发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要正确理解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文件精神,对目前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若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三、各地应对2003年上半年的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和安装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如有发行与安装户数不一致、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不一致等情况的,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省局。

  四、各地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未使用的空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总结,对确实无法追回的要及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附件: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6月23日起,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 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6月23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