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郑国税发[2006]24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国税发[2004]273号)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停止使用,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局办税服务厅应设专门岗位负责接收企业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情况的,经审核后向企业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各局政策法规科应加强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指导,对于进行滞留票检查的企业,政策法规科应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对这部分企业要求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进行认真核查,对疑点大的企业应先移交稽查局查处。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