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310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 请及时组织基层税务人员学习相关规定,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自2007年1月1日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施行之日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75号)同时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百万元版千万元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463号)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停止使用,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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