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全文有效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豫地税函[2006]193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为加强税务登记证发放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由原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外框、副本处套及内芯,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审核拨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书》(豫价费字[1993]17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税务登记证分项价目表(略)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