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32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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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2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9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情况,就国税局与地税局共管户的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存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局已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不随行政区划代码调整纳税人识别号。

  二、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企业,如果在国税、地税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的,其前六位编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置:除驻马店、周口和信阳三个市外,如果已经换证的,按换证后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准;对于尚未换证的企业和新开办的企业统一采用新版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

  三、驻马店、周口和信阳三个市的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进行编码。

  各地在执行中要做好与地税局的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实行联合办证,使用一个纳税人识别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为纳税人分别换发或者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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