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查管互动机制的意见
许地税发[2006]24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税源管理和稽查的质量与效率,本着“以评促管、以管促查、以查促管、查管互动”的工作思路,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和《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许昌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以查促管、查管互动”协作会制度
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参加的协作会,双方面对面沟通信息。市区(不含魏都区,下同)由市局征管科牵头组织,稽查局、直属局、开发区局和东城区筹备处参加。
二、管理部门案源移交的范围、程序及时限
(一)移交的范围
纳税评估是税务所(管理科)的重要工作内容。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应的管理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在管理环节处理的问题不向稽查环节移交,使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涉嫌偷、逃、骗税的;
2.已进入评估实施环节,但纳税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进行实地调查的;
3.经约谈举证后仍不能排除疑点问题且纳税人不愿意进行自查自纠、又不符合应纳税款核定条件的;
4.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
5.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二)移交的程序
对移交范围中的第一、四种情况,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见附件1),报征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移交稽查对象必须有明确的线索,应在《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上写明案头分析的详细情况,移交对象哪些业务涉嫌偷逃骗税或涉嫌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否则,稽查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将拒绝理由形成情况说明连同《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在2日内退回管理部门。
对第二、三、五种情况,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连同有关评估资料一并报征管部门审核备案。《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内容应填写详细,疑点线索应细致明确,不能笼统概括。征管部门对线索明确的,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市区由直属局、开发区局、东城区筹备处的征管部门和市局稽查局的选案科具体负责移交事宜。
(三)移交方式及时限
《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以及有关评估资料的移交现阶段采取纸质移交的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采取网上信息共享的方式。各单位征管科应当在税源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以及有关评估资料的3日内对稽查线索是否明确进行审核,线索不明的退回税源管理部门落实情况,符合移交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
(四)建立税源分析机制
各单位征管科应按季组织税务所(管理科),分析已处理未移交的评估件以及在管理中发现的一些苗头性的、动向性的东西,汇总形成征管提示,在季度终了20日内送稽查部门,供稽查部门参考。
三、稽查部门对移交案源的查处建议方式及时限
(一)对移交案源的稽查时限和反馈时限
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纳税人存在有涉嫌偷、逃、骗税的案件或有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案件,一经受理,件件查处,件件反馈。对上述两类案件,稽查部门应自接收到《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三个月内查处完毕,分户向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见附件2),连同稽查结果在案件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反馈管理部门。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移交案件,稽查部门应在接收到《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3个月内查处完毕(确有特殊情况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每个案件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反馈。稽查部门受理的移交案件,如果查结无问题,应按户向管理部门反馈检查的详细情况。
(二)稽查建议方式
稽查部门应根据已查处的案件情况(包括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和稽查局自行安排的稽查案件),对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案件按户、对其他案件按行业向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的内容包括:某户或某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管理建议。
(三)稽查建议时限
分户管理建议应在案件查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单位,分行业的稽查建议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单位。
(四)稽查建议程序
市局稽查局对全市各单位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由稽查局长审阅后转各单位。市区局的具体科室为征管科,稽查局的承办科室为审理科。各县(市)稽查局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由主管稽查的局长审阅,转征管科后下发各税源管理部门。《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的传递现阶段采取纸质移交的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采取网上信息共享的方式。市局稽查局对各单位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应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四、利用稽查建议,加强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对于分户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各单位征管科应督促税源管理单位改进征管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后应立即落实情况,根据稽查部门的建议纠正错误,改进工作。自接到稽查部门的建议一个月内向征管科反馈改进工作情况,提交《税源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报告》(见附件3)。对市局稽查局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改进落实情况反馈到市局征管科。
《税源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税源管理部门对所查问题的责任分析、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对于稽查部门分行业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行业评估或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五、其他问题
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文书传递过程中,使用《税务文书内部传递卡》(见附件4)
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应按照本工作意见,加强协作、沟通,实现查管互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如不按照本意见执行,造成工作延误或出现重大税收管理漏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意见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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