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讲评及行业税负公告制度》的通知
许地税发[2006]23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河南调研的讲话精神和省局工作部署,加强宏观收入分析、查找管理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将是地税系统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为了认真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眼睛向内”,看清管理上的差距,从而有的放矢的强化税源管理、税种管理和行业管理,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增长,逐步提高我市地税的宏观税负,结合我市地税工作的实际,制定《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讲评及行业税负公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讲评及行业税负公告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树立“既重收入又重管理”、“既重微观又重宏观”的管理新观念,加强对宏观税负的分析和研究,把税收分析讲评纳入税收工作的重点,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条 各单位应强化税收分析力量,配备1-2名税收分析人员,加大税收分析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条 税收分析讲评和行业税负公告采取“按月分析、按季公告、三级讲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每月对本单位的总体收入情况、收入进度、增减收因素、重点税源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纳税情况、主税种收入情况等进行分析,同时按规定时间向市局报送以下分析资料:
1、电月报执行情况分析。
2、税收增减因素分析。
3、主税种增减情况直报。
4、月度收入分析报告。
以上资料除“月度收入分析报告”为次月5日前上报外,其余三项均在当月月底前上报。
第五条 市局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月末取得统计部门数据,分析计算后,分别于每年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在内部办公网络上公布各县(市、区)局第一、二、三季度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八大行业(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邮电业、商业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及其他行业)的税负情况;由于统计部门统计数据提供时间上的限制,各县(市、区)局的年度宏观税负水平及分行业的税负情况在次年6月份予以公布。
第六条 自市局对全市和各县(市、区)局每季度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分行业的税负情况公告之日起5日内,各县(市、区)局分别组织召开两个层级的“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一是税务管理所层级的“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二是县(市、区)局层级的“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
第七条 各税务管理所召开的“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由本所全体人员参加,重点分析每季度本单位税源管理情况、重点税源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主税种、重点行业和管理薄弱行业的税收情况及增减收因素,在征收管理上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召开的“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由各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各税务管理所所长等参加。主要内容包括:
1、通报全市和本单位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分行业的税负情况。
2、对各税务管理所的税收分析进行讲评。每季度力争做到“三个一”,即找出一个管理薄弱环节、分析一个薄弱行业、讲评一户重点税源。
3、结合本单位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分行业的税负情况,分析查找征收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税种和行业以及相应的责任所和责任人。
4、对本季度分析查找出的征收管理薄弱环节和税源管理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对上季度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5、上报《税收分析讲评报告》。第一、二、三季度的《税收分析讲评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上报市局计财科,年度《税收分析讲评报告》上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市局分别于每年5月、8月、11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第一、二、三季度的“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 年度“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 市局召开的“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由各县(市、区)局主管计财的局长、计财科长参加。各县(市、区)局分别就本局各季度的税收分析讲评情况进行座谈汇报,互相交流、互相借鉴。在此基础上由市局对全市的收入情况进行分析讲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将分析讲评结果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所、县、市三级“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实行会议记录备查制,对会议记录逐级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做好分析讲评会的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切忌流于形式,使“税收分析讲评座谈会”真正起到实效。
第十二条 市局将对税收分析讲评工作进行定期评比,对讲评效果好的前五名单位给予奖励,并将评比结果在内部办公网络上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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