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23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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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23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27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字规号码为豫国税(00211),分类代码为141000621166,金额版位为无金额限制,联次为六联,使用范围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为总局规定的标准式样(见纸质文件)。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由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计算机开具,待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开票软件启用后,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和税控器具进行开具。统一开票软件及税控器具的使用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三、2006年8月1日起,全省各用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持有的旧版发票(字规号码为豫国税00210、00211的手写百万元版、电脑版)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之前,各级国税机关一是要做好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调拨和发售工作;二是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用票情况,主动与重点用票企业和单位联系,摸清发票销售和使用情况底子,对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堵塞漏洞;三是要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规定程序、时间要求做缴销、核销处理,对收缴的旧版发票,各基层国税机关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收缴,统一销毁,严防流失;四是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供应和发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凡在新版发票供应、调拨和发售环节出现问题,或人为因素,影响纳税人使用新版发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到文件后,要及时与当地公安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讲清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的有关要求,争得公安车辆登记部门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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