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16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23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对国、地税共管户,各地要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局统一安排印制,各省辖市负责领用发放。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按照总局要求: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已公布的行政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每套工本费为20元,但对框、正本芯、副本芯、皮没有分项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无法确定各单项的收费标准。目前省国、地税正联合向省物价局申请新的分项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批准后,另行下文通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使用总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元至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各地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八、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纳税人在换证时,还应向换证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3.属联合办理登记范围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
九、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各省辖市税务税务机关要制定具体的换证实施方案和紧急情况的预案,注意处理好换证和例证期间纳税人的分流,提供更多的换证地点,为纳税人换证提供方便。对出现大厅拥挤、系统故障等情况要启动紧急预案,避免造成大的损失。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省国、地税局6月份联合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1),各地在7月例征期以前在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区域等地方张贴公告,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开展税源清查,并充分利用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清理漏管户,查找工商、税务登记户数差异原因,澄清税源底子。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省局编发换证简报,及时发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总结各地换证中好的做法;换证期间,省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地进行巡查和指导。换证工作结束时各市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略)
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税务登记表(式样)
3.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式样)
4. 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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