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15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23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有关要求, 2006年起,将在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为做好此次换证工作,现就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54号,见附件1)文件规定,税务检查证分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黑色)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封皮颜色为咖啡色)两种。按照总局要求,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我省本次换证只对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包括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等业务系列)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换发或核发,有效期为五年。
二、办证方式
本次办证由省局征管部门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由各省辖市局录入人员基本情况,依次到省局统一打印、核发(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省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如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另行申请核发。
三、换发程序
(一)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必需认真填写《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申请表》(见附件2),并准备两张蓝色背景二寸着税服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二)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所在征管部门应将征收、管理人员的《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申请表》报省辖市局征管部门,由其严格审核办证资格,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局。
(三)省辖市局征管部门录入人员基本情况,根据省局规定的时间到省局统一打印税务检查证。
(四)省辖市局统一发放税务检查证。持有旧证的人员应缴旧领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的前提与基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
(二)严格范围,规范程序。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等内容,认真筛选,严格控制发放人数。不符合办理税务检查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各省辖市局要根据以前办证情况,对换发新证人员持有的旧证予以收缴。属遗失或损毁的,应在本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各省辖市局征管部门要将收缴的旧证登记造册,经清点数量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凡扩大办证范围,或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搞好服务。2005年制定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对稽查部门和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证进行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宣传,发挥对外公告、税务机关网站宣传、咨询、辅导的积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周知。
(四)做好填表及上报编码工作。为了确保此次换发税务检查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认真填写《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申请表》。同时对有关编码明确如下:证件编号采用8位编码,第1、2位为市局编码,如:郑州01、开封02;第3、4位为县(市、区、)局(分局)编码,如:郑州中原02、管城03,(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如:0001、0002.上报文档以电子形式报送至“ftp://征管处//《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申请表》”目录下。
附件: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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