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税地[1990]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省局曾于1989年10月28日随豫税地[1989]102号文件下发,现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11日国税地字[1989]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重新设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规格统一用8开纸印刷)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办理。已经按省局上述文件印刷的“减免税审批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但需在表的备注栏内补充“企业留利”“职工人数”“企业隶属主管部门”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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