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391号
全文有效
2004-07-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省局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照章征收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按月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对未进行质检和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应及时申报其销售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我省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仍按省局豫国税函[2004]134号文件确定的质检机构执行。
四、《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44号)中对饲料经营企业的免税审批规定规定停止执行。
五、各地一方面要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应税饲料产品依法征税,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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