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84号
全文有效
2003-03-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海关有关单位要在适当时机,如在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出口退税登记或业务培训时,积极向企业宣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见豫国税函[2002]355号),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正常运转。
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传输的报关单数据格式为DBF文件,文件名命名规则、发送类型和存储目录的详细说明见《消息中间件(IBM MQ)培训教材—操作实务篇》第96—97页、第142—143页。报关单数据H1表示内资企业信息,H2表示三资企业信息,H4表示个体企业信息,H6表示起运国、运抵国为中国的信息。
根据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流程要求,为避免出现预审结果和正式审核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各市国税局在每月3号之前(节假日顺延)把上月的核销单信息、接收到的海关信息001和00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读入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原则上在月份中间不再读入外部信息。各县(区)国税局在市局读取外部信息后,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预申报。
为避免出现漏读、重复读入信息的情况发生,各市局应当做好信息读取记录,注明读取日期、文件名等内容。
出口企业要及时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查询“结关信息”,对已结关的报关单,及时通知货代等有关部门到申报地海关领取报关单“证明联”,以加快退税进度。
三、各现场海关必须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一致,同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即时传输电子数据。报关单“证明联”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属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重新打印并上传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做法。
2、加强业务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和审批程序。
3、遵守对外服务承诺,在出口企业提出申请,且收到出境地海关电子回执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4、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同时认真做好“二次核对”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对国税部门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5、加强热线值班服务管理,设立专门电话,落实专人负责,解答企业疑难问题。
四、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郑州海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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