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3〕8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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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85号

全文有效

2003-02-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转变重点,建立国际税务管理新机制

在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持续发展的形势下,企业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跨国纳税人逐步增多,国际税务事项大量增加,突出国际税收管理已是大势所趋;根据总局征管改革的统一要求,税收征管要实现信息化和专业化,我省是改革试点省份,必须把实现国际税收管理的专业化作为改革取向,进一步调整和拓展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逐步建立国际税收管理机制,才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各级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包括:反避税、税收协定执行、税收情报交换、非居民税收监管、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现行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涉外税务审计、审核评税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等方面。

二、积极探索跨国、跨区经营的企业税收管理新机制

在总局关于对大企业实施集中专业化管理的体制明确以前,我省现有的涉外税收管理模式暂保持不变,即省辖市市区的所有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由业务较集中的一个城区局负责。确因涉外企业户数较多需要实行属地管理的大市,要经过调研报省局(涉外税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做好跨国、跨区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机制的探索。首先,逐步把到境外投资经营的企业国际税收事项纳入正常管理,为其境外经营活动依照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通过情报交换等手段对其境外所得实施调查和监控,审核、认定境外税收抵免,配合外国税务当局对其境外所得的偷逃税问题组织调查;其次,积极研究跨省区经营企业的税收控管办法,总、分支机构是所得税的同一纳税实体,对分支机构加强税收监管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各地要主动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搞好信息沟通、征管合作,确定其汇总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对跨国、跨区经营企业的经营和核算特点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为实施大企业管理创造条件,提供经验。

三、适当集中部分国际税收事项管理权

根据总局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省的管理现状,省局决定将反避税调查、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三项业务提升到省辖市国税局直接组织实施。《通知》第一条所列(一)、(二)、(四)项业务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由市局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以市局名义直接办理,涉及税款征、免、退业务的,由市局形成决定并通知城区(县)局办理。市局在直接管理上述业务中,需要城区(县)局配合或人力资源不足时,可以抽调基层管理人员形成市局工作组开展业务。

四、加强涉外税收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地要认真落实“优化服务,分类管理,以查促管,管住管好”的工作方针,切实抓出成效。首先,各地要通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彻底澄清本地涉外企业的税源底子,将所有已开业企业纳入CTAIS系统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在此基础上,实施全面调查,找出本地区企业大面积亏损的真实原因,排查出非正常亏损企业,将其作为今年涉外税收管理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其次,各级涉外税收主管税务机关要把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管理环节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技术规范加以应用,充分发挥涉外税务审计“工具箱”的功能,通过审计确认的问题若纳税人不存在争议要及时进行处理,纳税人存在争议或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第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宾馆、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出口企业是今年全省涉外税收管理和审计的重点,各地都要将其列入本地工作重点;除此之外,对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下长期亏损的企业,各地可选择本地区的典型行业或企业作为今年重点管理对象,制定周密的管理方案,报省局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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