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2〕318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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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2〕318号

全文有效

2002-08-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恢复推行工作,现将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工作的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57号)规定,省辖市区专业局企业发行岗位设置在省辖市管理局。

   二、 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级税务发行系统专用设备移交工作纪要》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52号)要求,防伪税控系统发行职责由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河南省金税工程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豫国税发[2001]324号)第六条规定的市区征收局企业发行岗改为省辖市管理局企业发行岗,市区征收局不再设企业发行岗,相应文书传递程序也一并更改。

   四、已开始防伪税控系统恢复推行工作的单位应按照金税工程技术、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恢复推行工作。在企业发行、发售设备暂无法分开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发行、发售软件口令分开的规定,非企业发行岗位人员不得运行企业发行软件进行企业发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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