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酵母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4〕24号
全文有效
1994-09-16
鹤壁市国家税务局:
原鹤壁市税务局鹤税(1994)157号文收悉,关于淇县酵母厂生产的“饲料酵母”是“饲料”,还是“饲料添加剂”的问题,我们向有关单位进行了了解,“饲料酵母”属于蛋白饲料,是饲料的一种,不属于“饲料添加剂”。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我们意见,应按“饲料”征免增值税。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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