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2000〕336号
全文有效
2000-08-17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近据不少地方反映,《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43号)两个文件中,有关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的规定不尽吻合,请示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掌握。经研究,现将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执行,即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