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0〕29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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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0〕290号

全文有效

2000-07-11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我省境内的郑州铁路局、郑州市铁路分局、洛阳市铁路分局等中央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的优质优价收入,应汇总到铁道部缴纳营业税。对1999年底以前未汇总上报部分,  由省局直属局、郑州市国税局和洛阳市国税局立即组织力量分别进行检查。需要到站(段)调查取证的,请各有关市、地国税局搞好配合。检查所属期为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但对1996年1月1 日至1998年11月31日期间按照省局豫国税发[1998]310号通知应予检查而未检查的,也要纳入此次检查范围。检查工作应于8月10日前结束,查补的税款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8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报送省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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