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10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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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2〕105号

全文有效

2002-04-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2号文件精神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办[2001]39号)精神,省局决定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省局、省劳动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安[1997]2号)中第三条“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单位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抵扣联和发票联加盖‘劳动安全监察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税款,同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在处理以往年度此类问题时,亦不执行此项规定。

   二、停止执行省局、省总工会《关于积极支持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兴办职工消费合作连锁店的通知》(豫工总字[1996]第14号)中第四条“对优惠供应给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凡单独记帐核算,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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