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投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9]333号
全文有效
1999-12-07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你局询问,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之第五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因此,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