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4〕103号
全文有效
1994-12-28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4号《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不断询问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政策。为了有利于这一征税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税范围
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进入期货市场交易的各种农业产品和工业品。
二、纳税环节
货物期货缴纳增值税的环节为期货货物的实物交割环节和在交易所有组织的仓单转让环节。
三、适用税率与免税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小麦、玉米、大豆、绿豆、花生等农业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工业产品适用17%的税率,对豆粕等饲料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货物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称不含税价格)。目前以期货货物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和仓单转让买卖双方协商价或拍卖成交价为含税价格,在计征增值税时,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公示为: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
1+税率
五、增值税计算方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不含税价格×税率
进项税额分以下三种情况:
(1)销售方向一般纳税人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额;
(2)销售方向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农业生产单位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上的价款,乘以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销售方收购农业生产者的农业产品开具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所注明的买价,乘以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六、关于实行增值税后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由于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税款抵扣制度,因此,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后,新进入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持有者,应同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此之前,已进入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因多次流通,已无法确认与确保最初的仓单持有者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老仓单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保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决定由税务部门和交易所联合对已进入期货市场流通的老仓单进行一次性核查、确认,在以后实物交割和仓单转让时,属于确认的老仓单,可以按照仓单上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七、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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