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税地〔1989〕92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89-10-20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8月23日(89)国税地字第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第五款。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是指直接从事一线煤炭生产的用地,不包括辅助生产、办公、生活区等用地,具体由地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分。
2.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统配煤矿有关规定办理。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明确城镇土地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